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我校学生身体健康,更好地发挥大学生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基本医保”)和大学生公费医疗(简称“公费医疗”)作用,抵御疾病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学生基本医保
第二条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保”,缴费标准和缴纳方式以沈阳市医保中心文件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保属于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享受的保障待遇与沈阳市城镇居民相同。
第四条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报销仅限选定的一家医疗机构,我校学生医保定点医院为东北大学医院(含东北大学浑南校区卫生所,下同)。
第五条 如病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在任意一家沈阳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均可统筹报销,在出院时由市医保“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结算赔付。
第六条 报销的具体比例、金额及上限以医保结算为准。若沈阳市基本医保政策发生变化,执行最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大学生公费医疗
第七条 享有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为国家计划招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
第八条 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按照《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符合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项目且不包含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支付报销”项目。
第九条 东北大学医院为我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首诊医院,学生因病就医须首选东北大学医院;若病情需转本市上级医院时,须经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手续后,到二级及以上医院(特殊专科除外)就诊方能予以报销,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十条 异地就诊,参加大学生基本医保者由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管理。外埠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承担 (寒暑假急诊住院除外)。
第十一条 公费医疗报销的有关规定
(一)校医院门诊诊疗
1.甲类药品、单独收费的甲类卫材以及甲类和乙类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患者本人承担 20%;大学生基本医保和公费医疗共同承担 80%。
2.乙类药品、单独收费的乙类卫材,患者本人承担 50%;大学生基本医保和公费医疗共同承担 50%。3.丙类药品、检查、治疗、卫材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须患者本人承担。
(二)校外医院门诊诊疗
经校医院转至上级医院门诊就诊,符合公费医疗可报销部分可报销 50%。
(三)住院诊疗
1.大学生基本医保:扣除需患者本人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诊疗项目等自费部分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大学生基本医保的报销比例为 70—80%;其中,在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7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80%。凡参加大学生基本医保的学生均享受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大学生公费医疗:大学生基本医保结算赔付后,剩余的符合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部分,发生在学期内的由大学生公费医疗再行报销 50%;发生在寒暑假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文件为准)、休学期间的急诊住院费公费医疗承担正常应承担部分的 50 %、非急诊住院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3.沈阳市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4.大学生公费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 万元,参加大学生
基本医保的学生增加 2 万元额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
(四)大学生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1.在校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由校医院“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进行结算报销,患者现场只需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
2.在校外其他医院发生的费用,校医院在每年的 3 月、6 月、10 月各组织一次集中报销,届时请携带校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外医院就诊病历、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材料在指定日期前来校医院办理报销审核手续,报销的医疗费将存入本人的银行卡中,原则上结算当年及上一年度的费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公费医疗不予支付报销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陪护费、护工费、疗养费、膳食费、院外会诊费及交通费、国内外信息网络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救护车费、担架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中药煎药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 在辽宁省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及服务实施范围和标准中规定为“丙类”的医疗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双重睑、斜视矫正术、弱视、矫治口吃、雀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吸脂术、穿耳、手疣、洁齿、镶牙、牙齿矫治等;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它性传播疾病、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等(由于手术导致术后功能丧失和功能障碍的除外)。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费用。
3. 各种健康体检费;探亲、考察、进修、讲学、出国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各种预防用药和疫苗接种费用。
5. 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各种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宫托、牙托、疝气带、护膝(腕、 肘)、提睾带、健脑器、拐杖、假肢、药枕、药垫、热敷袋等。
4.羊膜、义眼膜、羟基磷灰石眼台、义眼片、钉仓、异体动脉瓣、同种异体血管、人工辅助泵、疝修补片、吻合器、切割器、 可吸收性螺钉、特殊缝线(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除外)、可吸收 性止血纱布、组织器官源、移植供体。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及移植费用。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 治疗项目等。
4.中药(中成药、中草药、中药配方颗粒等)、中医适宜技术。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和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毒品和麻醉药品瘾症、戒毒费。
3. 打架、斗殴 、自杀、自残、违法犯罪、酗酒、有责任主
体的意外伤害、交通肇事等发生的费用;精神、心理疾病医疗费; 人流、分娩等计划生育费用。
4. 医疗事故鉴定费。
5.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6. 住院期间加收一切保险费。
7. 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若未经转诊,但外院病历资料提示为昏迷、脑出血、心肌梗塞、消化道大出血、大咯血等患者可以就近抢救,持就医材料按规定报销)。
8. 尸体存放及冷藏费。
9. 在入学前已存在的疾病及疾病隐患入学后发病的医疗费用,以及新生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 寒暑假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文件为准),在校外医院门诊以及非急诊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
11. 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的非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12. 未按学校规定学制毕业,延期毕业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0〕69 号)同时废止。
东北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5 年 7 月 3 日印发
